涉外收养登记条件是什么?收养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治通时间:2023-05-16 13:56:03

一、涉外收养登记条件是什么

涉外收养登记条件是:1、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2、提供的材料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

二、收养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收养登记的范围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登记的范围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标签: 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 收养条件 被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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