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加强普法宣传,有效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16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近期依法处置的1起巡游出租车营运中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今年4月11日17时,执法支队关注到网民通过某平台发帖,反映4月10日晚10时左右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打车到五四广场附近酒店,花费275元,质疑车费过高。经查,鲁UT1**1号出租车驾驶员在当次营运中路线选择不合理,存在故意绕道行驶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与发帖人取得联系,获取当次出租车详细信息并锁定车辆为鲁UT1**1。
经调查,网民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乘坐该车,前往五四广场某酒店,全程为66公里,比合理路线多出9公里左右。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驾驶员董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驾驶员董某已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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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营运的;
(六)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乘客,在出行乘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或对乘车标准、行程等方面存有疑问,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调查反馈。(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责任编辑:王逸群
(作者: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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