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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弩箭,你可能会联想到影视剧里“射雕引弓塞外奔驰......”的经典画面。然而,现实中有人为了过把“英雄瘾”,通过网购弩箭非法狩猎,而被判处刑罚。
6月26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2日晚上9时左右,南召县某镇村民薛某通过网络购买的能够发射弩箭和钢珠的复合弩,非法使用夜视设备和弩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一只斑鸠和一只麻雀。
法院认为,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复合弩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综合考虑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薛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狩猎禁用的工具,比如一些“复合弩”,属于是冷兵器,杀伤力极强,100米内可将大象头骨给击碎,如此凶悍的威力,打到人体身上会发生什么可想而已。因此像气枪、火药枪、弓弩等这些民间自制武器也坚决不要去触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同时温馨提示,暑假假期已至,请家长朋友们监护好自己的孩子,教育孩子们切不可出于好奇或好玩,去捕捉一些鸟类、野兔、青蛙等野生动物,而违反法律法规。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