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承诺某种事项而订立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忏悔、表明态度等,内容一般涉及情感、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那是不是所有的婚姻保证书都有法律效力呢?
(相关资料图)
相关案例
方某以郭某出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郭某履行保证书上约定的内容,“若郭某在婚内出轨,需要赔偿方某30万元”。经查,郭某出轨属实,但案涉保证书是郭某为表示对婚姻忠诚的一种承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承诺的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可以作为郭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的依据。
法院说法
一般保证书的类型:
1、涉及情感类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感情类保证一般是为达到某种情感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承诺,并非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当事人可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但法律并不保护此类协议的效力。
2、涉及身份关系类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此,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采用保证书类似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涉及财产分割类约定。如双方签订“房屋、车辆归女方所有”或“夫妻AA制”的约定,该类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若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感情类保证书”的情形,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婚内保证书并非当然无效,需要参考内容,区别于财产分割协议。若为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虽无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权争夺的强有力的证据,若为上述第三种情形,应准确区分是否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还是单纯的保证承诺,以此区别对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周田田 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