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将进一步提升我市无线电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对于维护电磁空间安全、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12年12月我市制定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随着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共五章36条,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职责。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应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用频需求的保障,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领域用频需求。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支持本市智慧港口建设和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
条例明确加强对无线电频率、台站及发射设备的管理,完善无线电监测相关制度规范,保障安全有序的电磁环境,加强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加强无线电干扰、屏蔽设备管理。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屏蔽设备。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确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屏蔽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必要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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